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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552号
发布时间:2026-02-04 点击次数:19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552号

  (一)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和力度。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负偏重。此外,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经营成本的提高,税收优惠的扶持效果有所降低。

  因此,建议:一是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二是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降低各档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如实行5%-20%的累计税率,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较大程度地低于大中型企业;三是延长税收优惠的期限。

  (三)延长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性费用的期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建议再延长三年。

  (三)延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6年底。

  (二)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开展此业务的保险公司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积极性。对一些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小企业,安排财政资金给予适度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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